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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4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根据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负责各级行政执法证的审验和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组织中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 《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但相关单位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持证人员相关信息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终端报送系统,报送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换证管辖

  省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市 (州)、县 (市、区)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由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法制办公室负责;中直、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

  三、换证程序

  (一)申报程序。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处(科)室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后填写 《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批。各县 (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还需将 《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报市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批。属于行政机关所属独立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到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等行政处分处理的以及未经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换发新证。

  (二)填表要求。每份登记表和新版行政执法证要各粘贴执法人员一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两者的照片必须为同一版本。登记表和执法证上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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