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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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