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7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报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