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省民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适时组织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7.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两小时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民政部。
5.2.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
5.2.2.3 灾情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两日内核定灾情,向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