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4.2.1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4.3.1 加强省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各地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利、农业、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