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