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男女生宿舍要严格按照分栋或分层进行管理,男女生宿舍之间要有隔离设施,不得混编。严禁其他人员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严禁男女学生互窜寝室。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及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及时排出,确保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夜间外出,若有特别情况外出须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还需要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生活老师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对不称职的生活老师应当立即调离或解聘。学校要完善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及生活教师要在学生宿舍熄灯后逐一巡查学生就寝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宿舍门卫值班制度,聘任道德好、责任心强、身心健康的宿舍管理人员,严格值班纪律,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要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市及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拨给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应主要用于:学校安全设备设施的添置、维修及学生教育教学之用。
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法人要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随时检查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需要维修的,及时维修;对确认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改造,确保全校师生的安全。
第十八条 非住读生原则上不得到校进行晚自习,特殊情况参加晚自习的,须通知家长接送及陪护。学生在教学楼和晚自习时,确保学生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照明,学校还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还应通过开设专题讲座、观看安全教育影片、召开家长会等方式,进一步动员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防范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条 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对预案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