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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归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发生学生侵害案件或其他重大突发性伤亡事故,一小时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报当地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必须指定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应配齐配足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学生实行走动式管理,并将管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学校后勤和学生寝室的管理人员身上,确保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将管理制度印发到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每间寝室。

  第十二条 学校要针对女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女生宿舍的管理人员一律由女同志担任,男教师若因工作需要,必须有女教师陪同方能进入女生宿舍。各级各类住宿制学校一律禁止女学生在外租住民房,学校必须优先安排女学生在校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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