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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馆陶县卫西排干渠上游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馆陶县卫西排干渠上游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25号 2010年3月16日)


馆陶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成立卫西排干渠上游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的请示》收悉,按照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局为保证卫西排干渠上游段河道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明确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权力与责任,经馆陶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馆陶县卫西排干渠上游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设处”)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有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拟成立机构及主要人员构成基本满足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意你局所报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方式、名称;同意 “建设处”法定代表人由馆陶县水利局工程科长姚怀献兼任,“建设处”技术负责人由馆陶县水利局副主任科员万良兴兼任。但“建设处”内设机构应增加工程质量安全组,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设处”成立后,工作人员要迅速到位并保持稳定,要尽早着手对有关人员的政策、法规知识及技术能力培训,保证上岗人员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同时尽快制定内设机构的职责和相关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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