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大名县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26号 2010年3月16日)
大名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组建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请示》(大水〔2010〕3号)收悉,按照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局为保证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明确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权力与责任,经大名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大名县小引河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建设处”)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符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有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拟成立机构及主要人员构成基本满足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意你局所报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方式、名称;同意 “建设处”法定代表人由大名县水利局防办副主任刘志武兼任,“建设处”技术负责人由大名县水利局副局长任晓敏兼任。但“建设处”内设机构应增加工程质量安全组,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设处”成立后,工作人员要迅速到位并保持稳定,要尽早着手对有关人员的政策、法规知识及技术能力培训,保证上岗人员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同时尽快制定内设机构的职责和相关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