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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金阳新区管委会:

  《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9〕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试点工作协议书》。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考核范围为贵阳市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第四条 考核原则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依据《贵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满分100分。

  第六条 考核程序包括各区(市、县)及各责任单位自查和贵阳市人民政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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