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多层标准厂房,集约用地。物流企业项目用地应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中《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鼓励物流企业入驻和自建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装配经营,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以保障和发展现代物流相关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十)规范总部与分支机构纳税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跨区域营业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十一)落实物流企业营业税优惠试点政策。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十二)进一步落实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入驻省、市规划的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列入《规划》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十五)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支持银行业物流金融产品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通仓、质押担保融资、代理结算等物流金融服务,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