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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九)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多层标准厂房,集约用地。物流企业项目用地应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56号)中《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鼓励物流企业入驻和自建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装配经营,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以保障和发展现代物流相关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十)规范总部与分支机构纳税管理。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跨区域营业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

  (十一)落实物流企业营业税优惠试点政策。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十二)进一步落实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入驻省、市规划的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物流企业动力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对列入《规划》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交通物流基础设施投入。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符合《规划》的物流项目,并积极参与重点物流企业重组、并购等。

  (十五)鼓励探索物流金融业务新模式。支持银行业物流金融产品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通仓、质押担保融资、代理结算等物流金融服务,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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