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区县,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本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区县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本市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本市自1996年起实施老农保,自2004年起实施《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新农保试点区县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将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转入新农保基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做好老农保、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老农保养老金、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与新农保养老金的待遇平稳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