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由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情况,制定缴费补贴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含乡镇)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当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县财政支出。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每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