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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本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0年试点范围为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11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本市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本市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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