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合字[2010]260号)
各市工商局:
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公布,于11月13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
在2008年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8号),但由于《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同时被废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直处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状态。因此,《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出台,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武器,也为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为了尽快、及时、全面地贯彻实施《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各地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向相关部门、媒体和领导宣传的同时,要抓紧时间,组织辖区内合同监管人员,进行一轮学习和培训,首先领导干部要熟悉《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内容,领会要义;其次广大工作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熟练运用;第三是要让相关领导、部门和企业对《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一般性了解,要让社会舆论形成一个导向,就是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把握规定,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