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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76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91元。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在10月底前将增资部分补发到位。

  二、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市区按2009年我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82元的300%(9846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583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市区参照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583元)执行。

  四、本通知确定的缴费基数标准自2010年10月执行。

  五、六县(市)参保人员2010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973元)执行,下限由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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