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完善低保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和监督执行机制及自然增长机制,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努力化解城乡低保面临的资金需求压力,加大低保资金投入,不得因上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低保资金使用监管,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的现象,保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管好用好。要严格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工作程序,对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安全性,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对实行人工发放低保资金的,须由低保对象本人领取;对年老体弱的低保对象,可进行上门发放;对边远地区的低保对象,可委托专人代领,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三、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督查制度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启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今后,省上每年要对各地低保资金的管理、发放进行抽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重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发放“关系保、人情保”要重点筛查、清理;对执行政策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视情节追究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严肃认真清理,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低保待遇,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法规,激发和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督查工作提供广泛人力支持。为方便群众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城乡低保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认真核查。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结合动态管理和年度工作检查,在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分类管理、分类核查制度;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城乡救助政策政务公开栏,将城乡低保政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在村(居)委会建立低保评审制度,健全申报、评议工作程序,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全面提升基层低保工作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