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0]210号 2010年11月1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着力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尽力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较大进展。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对低保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基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随着低保对象大幅度增长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恶意骗保、人情送保、跨区域重复登记、重复领取低保金等现象不断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确保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深入开展和有序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按照《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切实纠正错保、漏保情况。在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四个关口”。一是严把审核关。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二是严把公示关。必须严格执行和充分完善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把评议关。要严格实施民主评议制度,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严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听证制度。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能自主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四是严把审批关。在审批时,要着重审查资料的属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尽力提高核查范围。各地要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城市低保做到每半年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做到每一年核查一次,按照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