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例外条件。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强的成长型企业,或符合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集群集聚区域布局、辐射带动农户能力强、属于行业龙头地位的农业企业,亦或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的专业规模场、专业大户,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观光园,虽然目前企业规模达不到分类条件要求,但也可纳入培育对象加以扶持。
二、分类条件
(一)加工(基地)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生产基地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已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每户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2000亩以上;林果业基地1万亩以上;畜牧业基地: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年底存栏1万羽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水产养殖基地10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3、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二)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1亿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形成和产业集群集聚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万亩以上。
3、企业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较规范,没有掺杂添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
4、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三)种子种苗型
1、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企业规模的30%以上。
2、企业实行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推广一体化,供种覆盖率高,带动农户面广。其中,种子企业的种植业繁育基地在1000亩以上;畜牧饲养业存栏母牛100头以上,存栏能繁种母猪200头以上、存栏种禽1万羽以上;水产育苗基地在300亩以上,或工厂化育苗2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