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徐农委[2010]198号)
各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农工办):
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提档升级,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委制定了《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试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试行)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加快我市“十百千万”现代农业提档升级的要求,参照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扶强扶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认定徐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实现徐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梯次发展提供重要条件。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加工(基地)型、市场流通型、种子种苗型、组织服务型、农业观光型等五大类型,提出认定标准和相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农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集生产、观光、旅游、休闲、餐饮于一体的现代农业观光园。
(二)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竞争能力。加工(基地)型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的能力在所在县(市)、区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各类企业的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五)企业基础。已开展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求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