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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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