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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做好与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相关的工作,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结清财物,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貌,或者超负荷使用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损坏共有部分,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乱抛、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停放车辆;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五)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内发生的前款所列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物业造成损坏的,有权要求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期限,施工的时间;

  (二)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三)外立防盗窗、空调及太阳能等设施设备的安装要求;

  (四)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发现违反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物业除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维修责任外,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本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住宅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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