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5至11名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组成人员不得在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服务合同;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办法;
(九)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