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在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