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造拆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当严格遵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大投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应急救援工作。
2.强力推行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措施制度和投入落到实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安全措施,确保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坚持从源头严格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