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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确因工作需要须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全市党政(群)机关在职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

  (十一)社会组织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会组织的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并依法办理领用票据的相关手续。推行社会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广泛监督。社会组织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调用、合并社会组织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不得向社会组织摊派和集资。

  (十二)鼓励社会组织着力培养、引进社会工作管理人才,规范用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强化人员培训。吸引和团结广大志愿者,建立一支乐于奉献的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要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

  (十三)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优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结合社会组织年检和工作情况,对社会组织实行奖励制度,由市政府或市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每3年一次对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强化有效监督

  (十四)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规范标准考核、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安部门不得准予刻制印章,银行不得准予开设银行帐号,物价部门不得准予收费核价,各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和刊播广告。

  (十五)建立全市社会组织数据库和信息网站,充实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健全监控预警体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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