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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弘扬慈善文化,遵循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方针发展慈善事业,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基金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市慈善公益资金规模。优先扶持发展非公募性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实施项目,提供服务。

  (五)努力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广泛吸纳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

  三、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六)建立新型政社关系,逐步将服务性事务、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进行。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费用,列入有关部门年度预算。

  (七)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字[2008]78号和苏政办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业务培训、年检公告、评估执法等工作正常开展。探索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多渠道筹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经费,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组织、慈善类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社会组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在开办、运营、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另行制订。

  (八)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引导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九)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涉外项目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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