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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关于推进市区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及省残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给予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苏残发[2009]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推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帮助残疾人全部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按照“全面覆盖,着眼长远,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的要求,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给予帮助,确保残疾人全部纳入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

  二、补贴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人(不含在校残疾学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和其他不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除按照《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400元。

  2.非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和享受重残无业低保金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参保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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