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需求的同时,进一步严格二套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信贷管理。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合理调节住房需求。
(四)进一步加强防范风险和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及房屋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组织开展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工作,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取得成效
(一)认真落实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和落实住房保障资金。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切实将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加强保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围绕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等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土地供应力度,全面保证列入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及时落实到位;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行政审批;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及工程建设的协调调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