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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6万元。

  2.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规定,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结报比例。具体为: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统一报销95%。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实行大病二次救助政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测算制定补助方案,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相应调整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

  3.扩大慢性病种范围:免疫性肝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扩张性心肌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运动神经元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银屑病;骨髓纤维化。

  4.慢性病待遇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报并按年封顶,超出封顶标准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同时,加强慢性病参保人员管理,实行每两年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具体慢性病结算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5.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需透析肾功能衰竭、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精神病门诊费用仍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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