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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一)处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二)根据联席会议主任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根据联席会议主任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提出联席会议议题;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四)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等工作;

  (五)组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

  (六)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七)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本单位(部门)相关科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主办科室,并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联络员。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三)参加联络员会议,提出相关会议议题建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及专项调研、检查等工作;

  (五)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联席会议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牵头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会议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参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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