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土并抗拒执法、阻碍公务活动等行为,对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问责,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整治砖瓦窑业是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复杂和长期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砖瓦窑业治理整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专项整顿治理工作。
2.增强执法力度。砖瓦窑厂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禁止违法取土、毁田取土的行为。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砖瓦窑厂,要加强跟踪检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已关闭的砖瓦窑厂,要拆除窑基、烟囱,防止已经关停、转产的砖瓦窑厂死灰复燃。对采煤塌陷区范围内已进入国土资源部数据库的小吊窑、实心砖轮窑,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等11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08号)精神,积极引导,进行资源整合,减少数量,科学有序变更后异地安置在釆煤塌陷区边缘地区。
3.严格规范程序。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确保砖瓦窑厂的合法生产和经营。对整治后保留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砖瓦窑厂的营业执照、墙改机构核准意见、环保部门批准书和取土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核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凭企业提供的合法证件,到当地墙改办办理“专项用费”征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无合法手续企业砖瓦产品的工程,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制止,不予工程验收。发证机关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砖瓦窑业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意义,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砖瓦窑厂,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群众举报的砖瓦窑业专项整顿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