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生产以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砖瓦窑厂;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窑厂;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不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窑厂;
4.生产技术、工艺设备落后,被列入淘汰、关闭而未淘汰、关闭的窑厂;
5.无证非法开采、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窑厂;
6.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窑厂。
三、时间安排
1.2010年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砖瓦窑厂进行摸底排查,并将排查行动中发现不在《阜阳市保留砖瓦窑厂名单》之内的砖瓦窑厂造册上报。
2.2010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阜阳市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的通知》(阜节能推办〔2010〕3号)要求,重点督查应于2010年7月底前关闭的砖瓦窑厂是否关闭到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应当予以保留的砖瓦窑厂,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3.2010年1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砖瓦窑厂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主要措施
各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共同监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对窑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砖瓦窑厂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督促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工艺设备及生产技术要求的砖瓦窑厂。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砖瓦窑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砖瓦窑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砖瓦窑厂责令停产、限期整治,整治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行为,检查砖瓦窑厂的持证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窑厂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砖瓦窑厂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砖瓦窑厂的工商营业执照。
阜阳供电公司对违法违规的砖瓦窑厂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