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按照实用性、兼容性、开放性和标准化的原则,整合各部门各系统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资料,积极推进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六、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司法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同时,要相应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引导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七、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切实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出台完善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与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支持和鼓励其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有关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出台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明确培育信用需求的政策措施,对信用缺失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信用门槛。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管理、招投标(项目、产品及服务)、银行信贷、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公务员录用、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
(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