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中医药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九、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成立新乡市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市工业局抓好对中药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市发改委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中医药配置,加大重点项目投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对中医药发展的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资金支持。科技部门要牵头组织好中药现代化工作,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低于同级综合医院;人事部门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并解决好引进人才的编制及待遇;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制订木本和以森林为载体的中药材发展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和品牌扶持力度;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确保中药种植、中药饮片炮制和中成药的生产质量,支持中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中医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业务指导。宣传、国土资源、文化、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十二)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市卫生、工业部门加强对中医药的行业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在全市尽快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