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大对中药产业的投入。逐步加大政府对中药企业的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用于中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于种植规范的研究推广、新药研发补助和技改补贴的支持。奖励对中药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鼓励社会资金向中药产业投入,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中药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发展。
七、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六)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和交流。切实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
八、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使其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重点加大对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等的经费投入。落实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建立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在定编、定岗和绩效考核基础上,对县级、乡镇公立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基本收入给与保障。
(十八)健全中医药服务补偿和价格机制。坚持公立中医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公立医院的政府补助政策,并对中医医院予以倾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应有利于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适当提高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对未列入基本医疗服务的项目,收费价格可以适当放开。
(十九)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鼓励市内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中药产品。在规划选择城镇职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中医诊疗项目按照《河南省物价收费标准》所列科目予以报销。适当降低参保人员在中医医院以及西医医院中医科诊疗费的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鼓励应用中医药,适当增加重要品种报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