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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0]121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2010年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环节,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民生大事,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与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自2002年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已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达251.58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43%;认证和登记“三品一标”163个;“原阳大米”、“封丘金银花”、“延津胡萝卜”、“封丘芹菜”、“辉县山楂”、“获嘉大白菜”已纳入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累计制定地方标准55项,主要大宗农产品生产实现了有标可依,建成了延津县和长垣县两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区)、11个省级和20个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评选出了首批7个“新乡市名牌农产品”和17家“新乡市品牌农业创建示范单位”。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日益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有效地保证了城乡居民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与先进地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仍不容松懈,特别是已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增加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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