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实物配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货币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划拨到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保障家庭的补贴资金数额打卡到户。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对辖区已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年审,根据年审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系实物配租家庭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超出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