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中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有关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同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