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细则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按本细则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3月28日市政府印发的《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