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
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意见建议,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管理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