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一抽取专家。即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评审专家的抽取,必须统一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的专家抽取场所内进行。
(四)统一交易场所。即各类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主要环节,必须统一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法有效的监控范围内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
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工作责任制。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主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及责任人负责制,对项目立项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完成项目交易和项目实施完毕全程负全责。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公共资源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梳理公共资源项目审批工作依据、流程,明确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审批依据、流程和管理监督方式,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审批依据和流程等,建立审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监督责任制。
四、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长效机制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住建、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政〔2007〕2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7〕98号)的规定,对我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和规程进行全面整理和完善,构建交易项目审批、项目进场、信息发布、交易过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全程的制度体系,制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及人员的行为规范,狠抓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中心交易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进场设立监督窗口。市发改(大项目办)、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窗口,指定专人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国土、国资、水利、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设立非常驻窗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相互制约、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监管体制。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