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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295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自2008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为规范各类地质勘查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共有88家单位获得了地质勘查资质,其中甲级资质26家,乙级35家、丙级27家。过去的勘查资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职称证书、聘用合同难以认定,勘查设备、仪器难以审查,省外资质单位备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

  (一)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278号)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申报材料。

  (二) 各类证书、文件、合同、协议必须提供原件供查验,同时提交复印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 勘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必须是云南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职称证书,同时提交批准文件。

  2. 中央驻昆单位(企业)的勘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必须出具上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四)勘查设备、仪器

  1. 勘查设备、仪器的购买发票必须与法人名称相一致。股东单位的设备、仪器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划拨单等);事业单位上级调拨的设备、仪器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勘查设备、仪器必须逐台现场检查,其数量和技术参数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标准认定。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申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有地质勘查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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