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日
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阜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