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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14.强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是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强有力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要求,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15.强化属地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1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年开展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7.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队伍,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

  18.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凡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资质。省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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