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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强制淘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12.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信支持,银行不予授信贷款。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方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凡未申报或者未经同意组织试生产(运行)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查处。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下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三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会要对超半年和年度控制指标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办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四是“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五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要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要报经上级安委办审查后方可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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