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特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通知》的专题学习,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年内对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省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以前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全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奖惩;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组织制定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现场带班企业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是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配齐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