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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因《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因重大设计、规划变更、设备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甲方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变更监管协议。
  五、监管款项申请及拨付
  (一)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予核准使用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5.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6.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四)其他约定                   
                          
  六、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预售上述商品房所得价款应当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甲方在监管资金总额度内支取的资金,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不按规定的金额、用途等使用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监管、服务工作,方便甲方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缴存业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监管帐户的,乙方可以将情况予以通报相关部门并可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核准使用预售监管款项的决定。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给甲方使用预售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述预售款监管账户一式二份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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