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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监管银行受托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监管预售资金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预售人交易对方。
  预售人自主支付是指监管银行根据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将监管预售资金发放至预售人账户后,由预售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用途的交易对方。
  九、预售款账户注销
  预售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与预售人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十、建立预售款监管档案管理机制
  监管银行应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预售款监管档案。监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监管协议;
  (二)用款申请资料;
  (三)入账、拨付台账;
  (四)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资料;
  (五)监管行认为需求存档的其他资料。
  十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一)预售人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将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作为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一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发生变化,预售人应针对变化情况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方案变更。
  (三)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后,预售人应持监管行注销证明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销情况。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管项目按每月以预售许可量以不少于4%的比例进行抽查和核对,依法处理查核中发现的违反《办法》的情况,并形成月度检查分析报告。
  不足一个检查项目比例的,应检查不少于一个监管项目。
  具体抽查项目原则上由预售信息系统在检查当日随机确定,特殊情况下结合市场检查、投诉情况确定。
  十二、实施时间及政策衔接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0年11月1日起(含11月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按《办法》规定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附件:《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推荐文本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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